巴楚县 两起“黑飞”被罚 ,两人分别罚款3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万元

日期:2024-08-22 17:19:04 | 人气:277



案例1:2024年7月2日上午9点50分左右,植保无人机驾驶员张某在巴楚县阿纳库勒乡14村35千伏友纳线导线下方打农药,在未向巴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防控大队报备的情况下开展植保无人机作业,未在供电公司和公安机关管控与监督情况下盲目在导线下喷洒农药,作业中植保无人机避障功能失效,在下降过程中触碰到B、C相导线,造成无人机坠落,引起导线短路跳闸事故。

案例2:2024年7月21日13时,植保无人机驾驶员杨某在未向巴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防控大队报备的情况下开展植保无人机作业,未在供电公司和公安机关管控与监督情况下,私自驾驶植保无人机在巴楚县多来提巴格乡16村110千伏线路导线下方棉花地喷洒农药,作业过程中未与线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在手动操作返航时,植保无人机失控碰撞导线,110千伏鹿瓦线51号杆至52号杆B相导线放电,导致现场导线钢芯裸露,损失严重。




巴楚县公安局治安管理防控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巴楚县阿纳库勒乡和多来提巴格乡某管制空域内有无人机违规飞行。治安管理大队迅速组织警力将飞手张某、杨某依法传唤调查。经查,张某、杨某在明知管制空域禁飞的情况下未经向相关部门备案登记,擅自操控无人机在管制空域违规飞行,造成高压线路损坏事故。

PART ONE

相关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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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2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何避免“黑飞”

NO.1 实名登记



无人机应当通过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依法办理登记,获取并在机身上粘贴登记二维码。


NO.2 报备申请


通过通信基站或者互联网进行无人机中继飞行,或者飞越集会人群上空的,需提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递交飞行活动申请。请在政府公告的适飞空域内飞行,勿超越限制高度,勿进入管制空域。



NO.3 安全飞行


飞行前检查无人机状态,确保设备状态良好符合飞行条件,夜间飞行应开启警示灯;请勿在饮酒后、不适宜天气以及人员密集场所上空操控飞行,避免造成意外损伤。



NO.4 隐私意识

未经许可,无人机不得进入他人住宅、办公场所等非开放区域,不得利用无人机从事窥探偷拍、录音录像等侵犯他人隐私活动;不得利用无人机实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NO.5 取证飞行

选择具有中国民用航空局授权的民用无人机驾驶员训练机构资质的培训机构。 新疆明辉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是经中国民航局审定授权合格的培训基地、中国民航局民用无人机驾驶员执照指定培训中心,是具有《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驾驶员合格证》培训资质的综合性培训机构,公司从事各类大、中、小型多旋翼、固定翼、复合翼等多种无人机执照培训,并且拥有各类各型号机长、驾驶员和教员的培训资格。我们拥有多个无人机飞行训练场地和模拟飞行训练设备,培训设施先进、齐全,能够为学员提供安全、舒适的训练环境。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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